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66号(关于防止菲律宾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文号:公告〔2026〕6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海关总署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26-05-14
效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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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Content
近日,菲律宾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菲律宾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菲律宾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菲律宾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菲律宾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菲律宾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菲律宾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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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Original Link: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5/20/article_2026052008523037894.html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