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8〕68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06312/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18-06-26
生效时间:2018-07-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8年第68号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
  海 关 保 税 核 查 工 作 记 录
  



被核查人情况
名称(仓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 查 情 况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项目: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核查内容:


核查关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海关留存两份,被核查人留存一份。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填表说明:
  1.核查时间:核查的起止日期。
  2.核查地点:核查的具体地址。
  3.核查项目:核查的主要目标或者原因。
  4.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被核查人提供的数据、报表、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包括电子资料)。
  5.核查内容:核查的过程、核查的结果等情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保 税 核 查 处 理 通 知 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日内限期改正:
  □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
新建0
None
Edit0
None
Delete0
None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