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8〕13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04779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18-10-19
生效时间:2018-10-19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四、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
  五、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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