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8〕21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293230/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18-12-28
生效时间:2019-01-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新建0
None
Edit0
None
Delete0
None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