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15/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2-06-25
生效时间:2002-06-25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


为有效配合中国电子口岸试点工作的推进,适应海关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便利企业办理进出口申报相关手续,决定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该栏目允许为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由海关予以更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二、已运行“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子系统的海关关区,除可使用预先印制的空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套打报关单之外,也可使用空白A4打印纸直接打印。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签章后,与套打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海关现行报关单审核、接单、出具证明联作业流程不变。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建0
None
Edit0
None
Delete0
None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