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申报)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37/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3-10-23
生效时间:2003-10-23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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