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0号(关于对原产于基里巴斯的进口货物,一律适用普通关税税率征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9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3-12-17
生效时间:2003-12-17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0号
接外交部通知,鉴于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
宣布与台湾当局建立所谓“外交关系”,我国政府决定中止与基里巴斯的外交关系,两国政府间的一切协议随即停止执行。
自
2003
年
11
月
7
日起
,对原产于基里巴斯的进口货物,一律适用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本公告发布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接外交部通知,鉴于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
宣布与台湾当局建立所谓“外交关系”,我国政府决定中止与基里巴斯的外交关系,两国政府间的一切协议随即停止执行。
自
2003
年
11
月
7
日起
,对原产于基里巴斯的进口货物,一律适用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本公告发布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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