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6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5-05-19
生效时间:2005-06-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
2005年
6月
1日
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
2005年
6月
1日
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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