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28号(关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有关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2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35/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shed:2005-06-30
生效时间:20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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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5年 第28号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加强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生物安全,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书面申报制度。为了方便进出境旅客正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新版本,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尸体、标本、植物、植物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土壤、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或血液制品的申报项目,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中。凡携带有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的入境旅客均应按照规定填写《申报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5年 第28号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加强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生物安全,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书面申报制度。为了方便进出境旅客正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新版本,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尸体、标本、植物、植物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土壤、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或血液制品的申报项目,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中。凡携带有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的入境旅客均应按照规定填写《申报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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