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2005年第105号公告(关于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2005年第105号公告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69/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shed:2005-12-21
生效时间:20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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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 第105号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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