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05/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shed:2006-01-28
生效时间:2006-03-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1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克


2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坏及其化合物
克


3
2844300000
U235贫化铀,牡及它们的化合物
克


4
2844401010
镭-226及其化合物
克


5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克


6
2844402000
放射性钻及放射性钻盐
克


7
2844409010
铀-233及其化合物
克


8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克




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克”和“贝可”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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