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8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6-04-07
生效时间:2006-05-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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