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调整海关编码)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8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6-06-15
生效时间:2006-06-15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 第41号
为保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N—乙酰邻氨基苯酸”(原海关编码2924299020)与“2一乙酰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N一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的海关编码一并调整为2924230010。自2006年6月15日起,该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为保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N—乙酰邻氨基苯酸”(原海关编码2924299020)与“2一乙酰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N一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的海关编码一并调整为2924230010。自2006年6月15日起,该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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