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文号:联合公告〔2007〕4号
发文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76/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shed:2007-12-29
生效时间:2007-12-29
效力:失效
Notice Content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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