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文号:联合公告〔2008〕5号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07/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shed:2008-01-10
生效时间:2008-01-10
效力:失效
Notice Conten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8年 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一)(1).tiff、 (二)(0).tiff、 (三).tiff、(四)(0).tif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8年 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一)(1).tiff、 (二)(0).tiff、 (三).tiff、(四)(0).tif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新建0
None
Edit0
None
Delete0
None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