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8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8-01-24
生效时间:2008-01-24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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