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66/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8-03-04
生效时间:2008-03-05
效力:失效
Notice Content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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