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07/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8-05-19
生效时间:2008-05-20
效力:失效
Notice Content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
,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
,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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