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9号(关于欧盟邻苯二酚反倾销案中有关法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6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8-08-26
生效时间:2008-08-29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0%(海关总署2008年第58号公告和商务部2008年第52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决定由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Rhodia Operations)继承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9日起,对以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5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3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一、自2008年8月29日起,对以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5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3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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