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7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8-08-29
生效时间:2008-09-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rar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rar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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