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98/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8-11-26
生效时间:2009-01-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1.doc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2.doc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公告86fj3.doc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1.doc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2.doc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公告86fj3.doc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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