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文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85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9-05-31
生效时间:2009-06-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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