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总署公告〔2009〕6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897/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9-09-04
生效时间:2009-09-08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号 二○○九年九月四日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号 二○○九年九月四日
新建0
None
Edit0
None
Delete0
None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