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文号:总署公告〔2009〕6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898/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09-09-04
生效时间:2009-09-04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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