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30/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13-08-29
生效时间:2013-08-30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9日
新建0
None
Edit0
None
Delete0
None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