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文号:联合公告〔2015〕21 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223/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shed:2015-06-30
生效时间:2015-07-01
效力:部分修改
Notice Content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标有“*”的货物按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0).pdf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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