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1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

文号:总署公告〔2016〕3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21/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16-05-06
生效时间:2016-05-15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雷诺嗪”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doc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6日
新建0
None
Edit0
None
Delete0
None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