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9〕5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Sourc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389480/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shed:2019-03-25
生效时间:2019-04-01
效力:有效
Notice Content
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海关总署升级保税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发上线了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以下简称“出境加工账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二、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三、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二、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三、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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