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文号:公告〔2026〕84号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来源:海关总署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6-09-02
生效时间:2026-10-01
效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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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docx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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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9/02/article_2026090217101514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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