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99号(关于防止洪都拉斯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正文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发布信息,洪都拉斯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洪都拉斯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洪都拉斯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洪都拉斯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洪都拉斯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7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洪都拉斯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洪都拉斯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洪都拉斯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洪都拉斯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洪都拉斯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洪都拉斯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7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洪都拉斯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洪都拉斯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新建0
无
修改0
无
删除0
无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7/20/article_2026072009091874158.html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