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7〕3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商务部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16932/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7-07-15
生效时间:2017-08-0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结束。 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和2014 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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