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74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文号:联合公告〔2017〕74 号
发文机关:环保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13942/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发布时间:2017-12-15
生效时间:2018-01-0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交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85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pdf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doc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doc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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