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8)21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61792/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参考资料
发布时间:2018-12-27
生效时间:2018-12-27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美双方签署的关于美国大米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美国大米输华。美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7日
新建0
无
修改0
无
删除0
无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