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8〕215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62521/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26
生效时间:2019-01-0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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