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关于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32/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3-03-25
生效时间:2003-03-25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和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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