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70/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发布时间:2003-04-04
生效时间:2003-04-04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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