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47/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3-06-04
生效时间:2003-06-04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月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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