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08/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3-08-12
生效时间:2003-08-12
效力:失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3
年
6
月
1
日起
,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

2003
年
6
月
1
日前
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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