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关于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调整)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4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3-11-17
生效时间:2003-11-17
效力:失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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