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有关事宜)

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0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3-12-29
生效时间:2003-12-29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 年1月1 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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