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关于制定《海关总署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2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4-01-14
生效时间:2004-02-0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


为依法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对外公布。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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