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关于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有关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95/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4-06-29
生效时间:2004-06-29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第23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同时启用了《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新版《载货清单》启用半年来,使用情况良好。同时,两地海关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将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延长6个月,即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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