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52/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4-08-27
生效时间:2004-09-01
效力:失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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