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2004年第207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2004年第207号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18/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发布时间:2004-12-31
生效时间:2005-01-0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207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10191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3
81083000
钛废碎料
千克
A/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4238110
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
台
A/
2
84718010
集线器
台
A/
3
85175033
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
台
A/
4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A/
5
87051022
50<起重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A/
6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A/
7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A/
8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A/
9
87051093
起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A/
10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辆
A/
11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辆
A/
12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辆
A/
13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辆
A/
14
87059059
其他机动电源车(频率为400赫兹航空电源车除外)
辆
A/
15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A/
16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A/
17
87060030
大型客车底盘
台
A/
18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A/
19
8706009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台
A/
20
8716311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1
8716319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2
8716391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3
8716399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4
87164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公告
2004年 第207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10191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3
81083000
钛废碎料
千克
A/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4238110
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
台
A/
2
84718010
集线器
台
A/
3
85175033
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
台
A/
4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A/
5
87051022
50<起重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A/
6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A/
7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A/
8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A/
9
87051093
起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A/
10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辆
A/
11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辆
A/
12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辆
A/
13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辆
A/
14
87059059
其他机动电源车(频率为400赫兹航空电源车除外)
辆
A/
15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A/
16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A/
17
87060030
大型客车底盘
台
A/
18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A/
19
8706009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台
A/
20
8716311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1
8716319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2
8716391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3
8716399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24
87164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辆
A/
新建0
无
修改0
无
删除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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