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28/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发布时间:2005-06-19
生效时间:2005-06-20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38号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38号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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