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8号(关于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8号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40/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5-09-21
生效时间:2005-09-2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新建0
无
修改0
无
删除0
无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