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05/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8-05-16
生效时间:2008-05-16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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