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1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8-05-30
生效时间:2008-05-30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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