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51/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8-06-13
生效时间:2008-07-0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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