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822/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9-01-19
生效时间:2009-02-0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3号公告.tiff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3号公告.tiff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新建0
无
修改0
无
删除0
无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